石牌幼儿园法制宣传小贴士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29浏览次数:156

幼儿园涉及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

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

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二、“教育法”

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未成年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

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第一款: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法”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集中活动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18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德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

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第13~20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园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园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奖罚条款:

如果教职工在安全、保健方面出现失职,显然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

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负担教育幼儿的任务。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自卫、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智力发展,

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热情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德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国家教委教基[1991]8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