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中心幼儿园章程审核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19浏览次数:204

昆山市石牌中心幼儿园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昆山市石牌中心幼儿园;英文表述为kunshan shipai Central Kindergarten;住所地址为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街道石金路195号;邮政编码为215312 ;官方网址为http:// spzxyey.ksedu.cn。官方微博名称为昆山市石牌中心幼儿园。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昆山石牌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园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所公办全日制省优质幼儿园。

第四条 本园面向巴城镇石牌街道施教区学龄前儿童招生,招生对象3--6周岁的儿童,办学规模为总园大中小3规15各班级,分园6规18个班级,总人数不超过12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办园理念:坚持全面发展,倡导个性发展,实现持续发展。

发展愿景:让孩子在欢笑和爱心中成长。

发展理念:以人为本,共同成长,和谐发展。

办园追求:追求快乐,体验成功。

办园目标:营造孩子心中理想的“快乐大家园”。

中长期发展目标:用五年时间,把幼儿园建设成为一所“高品质、有特色、创一流”的园所。

孩子培养目标:愉快、健康、文明、感恩。

教师发展目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参与课程与教学改革实践,掌握并运用先进的教育技术和方法,努力建设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条 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

园训:至真、明道、立德、乐善    

园风:团结、奉献、求实、创新

教风:爱心、耐心、关心、细心

学风:健康、活泼、文明、好学

办园特色:感恩教育

园刊:戚彩石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幼儿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园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幼儿园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幼儿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膳委会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人事处 、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和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家长参与幼儿园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正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家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幼儿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安全制度,制定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园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育管理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组织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幼儿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课程小学化。

幼儿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幼儿园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认真抓好教学六认真工作,建立并管理教师业务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质。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幼儿园成立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形成园长室、教科室、课题组三级科研网络,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园本研修工作。保障研修时间、保障研修资金、保障导师团队,幼儿园通过激励机制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幼儿园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幼儿园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幼儿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幼儿园,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幼儿及教师教学行为、幼儿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

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幼儿园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坚持开展主题月教育活动,坚持开展常规评比,提高幼儿文明素养。

幼儿园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幼儿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幼儿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幼儿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对全园师生开放。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幼儿解决问题。

幼儿园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抓手,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家园活动内容,注重感恩特色教育活动开展。

幼儿园在每年六月举行毕业典礼,开展两次以上感恩活动,调动家园积极投身到活动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进一步彰显特色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立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生活、游戏环境,园内严禁吸烟。

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合理的营养膳食。

制定与幼儿年龄特点相符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两小时的户外活动。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和其它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测试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卫生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及食物中毒。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加强校园、交通、消防、饮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幼儿

第二十六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在籍幼儿。

幼儿园实施学前教育,按就近入园的原则,招收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园,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2.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3.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4.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由监护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幼儿应(监护人)当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2.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3.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幼儿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减免等形式提供帮助。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评教、评园制度,支持家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一旦发现有违规定的物品,及时收缴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显著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幼儿本人档案。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的幼儿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告知监护人共同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情况;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幼儿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

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及其它来源。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园外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幼儿负担、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