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
申报程序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各镇妇联,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妇联,市级机关妇工委,各部委办局妇联,国企妇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苏妇字〔2017〕15号《关于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申报程序
1.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年内出现计划调整,严格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3.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妇联验收,根据昆妇字〔2017〕14号《关于规范化建设全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的实施意见》和按年初计划实施的单位数验收合格后给予命名(在本市建设的项目由上级妇联命名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并一次性补助。
- 资金标准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的补助,维修维护不属于补助范围,面积扩建的按照新面积补助标准减去原面积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如果单个建筑综合体内有多个母乳哺育室进行改建,可按母乳哺育室面积总数申请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
哺育室类别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面 积 | 4m2-10m2(含) | 10m2-20m2(含) | 20m2以上 |
新建补助金额 | 3万元 | 4万元 | 5万元 |
改建补助金额 | 1万元 | 2万元 | 3万元 |
各建设单位要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