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发布者:石牌幼儿园发布时间:2020-06-18浏览次数:35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随着气温日渐升高,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滋生,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加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发布餐饮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一、对食品经营单位的警示

(一) 严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一是严防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是严防食品生熟交叉污染。避免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三是严防食品贮存不当。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加盖防护装置;加工好的食品应避免交叉污染,需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低于10或高于60的条件下存放;在10-60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熟食品,再次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并确认质量合格。

(二) 严防化学性食物中毒

一是严把食品原料关。食品、食品原料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索证索票,严格验货,登记台账;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严禁采购、加工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有毒有害食物;加工贝类时,要去除中肠腺等内脏,最好弃掉蒸煮贝类的汤汁;加工四季豆时,加热时间要足够使其中的皂素等完全破坏。

二是严格规范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同时,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二、对广大消费者的提示

家庭饮食时,注意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动植物;不食用不认识的野菜和野生菌、未烧透的豆浆和四季豆、发芽或黑色青皮土豆制作的菜肴;慎重选择生食海产品、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物;最好不食用蒸煮贝类的汤汁,尽量避免一次食用大量贝类。食用石斑鱼时,尽量选择小石斑鱼、不宜食用鱼头、要将鱼血、鱼籽和内脏清除干净。一旦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要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

在外出就餐时,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大笑微笑和年度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应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对于网上订餐的消费者,应该增强自己的辨识能力,不私自订餐,选择正规以及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单位订餐,如果发现送餐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微型餐饮备案公示卡),或送餐不规范、不卫生,可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12315)。

三、发生食物中毒时要妥善处理

消费者就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应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可疑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餐饮服务单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配合救治患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